行異能的恩賜(五)——聖經中的描述(3)神蹟
經文: | 徒十四3;來二4 |
鑰節: | 上帝又按自己的旨意,用神蹟奇事,和百般的異能,並聖靈的恩賜,同他們作見證。(來二4) |
參考經文: | 參閱提要最後一段 |
提要 新約聖經用來描述上帝超自然的作為的第三個希臘字是「semeion」,意思是「神蹟、記號、表徵、証據、標記等。」希臘文新約聖經中,此字共出現77次,英文聖經(KJV)多譯為「signs」,中文和合本聖經譯為「神蹟」有58次之多,有4次譯為「預兆」,4次譯為「奇事」,3次譯為「異象」和「記號」,其餘譯為「証據、異兆、兆頭、憑據、暗號、話柄」各1次。 這個特別的字,說明了上帝親自証實那些行神蹟者的合法性,並且給予他們所行的神蹟,予以印証的憑藉。聖經中所記載的每一件神蹟(miracle),都是証明上帝的同在與上帝的同工,藉此來印証聖經本身啟示的真實性。特別是基督在世時所行的神蹟(miracle),更是一種記號(sign)與証物(pledge),其意義遠超過神蹟本身。誠如先知以賽亞所言的,主所行的神蹟乃是上帝所顯的「兆頭」(賽七11;卅八7)。 可見「semeion」用來描述神蹟是一種特殊的記號,藉此讓人知道,行神蹟者具有實行神蹟權能的印鑑。路加描述巴拿巴和保羅在以哥念傳道的情況:「二人在那裡住了多日,倚靠主放膽講道,主藉他們的手施行『神蹟』(semeion」奇事,『証明』祂的恩道。」(徒十四3)希伯來書的作者也同樣提到:「上帝又按自己的旨意,用『神蹟』(semion)奇事和百般的異能,並聖靈的恩賜,同作他們作『見証』」(來二4)。 不單如此,每一個經由聖靈所施行的神蹟,都能顯出那位行神蹟者乃是上帝的代表人。當耶穌剛出來傳道時,所做的一件重要工作就是潔淨聖殿,祂把那些兌換銀錢和作買賣的人趕出聖殿,猶太人就問祂說:「您既作這些事,還顯甚麼『神蹟』(semion)給我們看呢?」(約二18)在他們心中認定除非耶穌能行特別的神蹟,否則祂是無資格如此做的。保羅也曾為了証明他使徒的身份,向那些質疑他的人說:「我在你們中間,用百般的忍耐,藉著『神蹟』(semion)奇事異能,顯出使徒的憑據來。」(林後十二12)可見行神蹟,乃是一種記號和表徵,証明這人乃是上帝法定的代理人。 參考經文:太十二38,39;十六1,3,4;廿四3,24,30;廿六48;可八11,12;十三4;十六17,20;路二12,34;十一16,29,30;廿一7,11,25;廿三8;約二11,18,23;三2;四48,54;六2,14,26,30;七31;九16;十41;十一47;十二18,37;廿30;徒二19,22,43;四16,22,30;五12;六8;七36;八6,13;十四3;十五12;羅四11;十五18,19;林前一22;十二12;十四22;林後十二12;帖後二9;三17;啟十二1,3;十三13,14;十五1;十六14;十九20 | |
默想 1.基督在世時所行的神蹟,乃是一種記號(sign)與証物(pledge),一方面藉著行神蹟來彰顯上帝的作為,另一方面藉著行神蹟來証明自己的身份。神蹟本身就是一種表徵和標記,除非從上帝而來,否則沒有人能超越大自然的規則來行事。因此行神蹟的意義遠超過神蹟本身,那就是在這件事情和行為中,見証榮耀那位超越一切的上帝。 2.「行異能的恩賜」其實等同「行神蹟的恩賜」,對於領受這種恩賜之人,需有更謙卑的態度和認知,那就是:我們只不過是一個器皿,離了主,什麼都不能行。 | |
聖靈的應許 1.二人在那裡住了多日,倚靠主放膽講道。主藉他們的手,施行神蹟奇事,證明祂的恩道。(徒十四3) 2.我在你們中間,用百般的忍耐,藉著神蹟奇事異能,顯出使徒的憑據來。(林後十二12) 3.上帝又按自己的旨意,用神蹟奇事,和百般的異能,並聖靈的恩賜,同他們作見證。(來二4) | |
在聖靈裏禱告 親愛的主阿!神蹟本身就是一種表徵和標記,除非從您而來,否則沒有人能超越大自然的規則來行事。求主明亮我們的心眼,得見神蹟中的您。奉主聖名,阿們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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